服务热线:0539-7189666
咨询投诉    |   


【公众参与】

热点问答

您的位置: 首页 > 公众参与 > 热点问答
  • 问:冬季供热为什么个别用户家中温度偏低?
    答:目前我们的供热模式是大网供热,应该热都热,不热都不热,大部分用户的室温在18度以上,很多超过了20度,可个别用户反映室温较低,特别是旧楼,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老楼墙体保温差,散热大;再就是供热设施中有积气或者管道堵塞,循环不好所致。对墙体保温不好影响供热效果的,可通过进行墙体保温进行解决;对供热系统有积气或堵塞的,可拨打公司热线电话7189666安排工作人员入户处理。
  • 问:供热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什么?
    答:目前供热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供热大网失水过多,现在每天的失水量在7千多吨 ,如果不能及时控制住这种局面,很可能会造成大网瘫痪,一旦出现这种情况,居民供热将无法正常进行,要恢复正常供热大约需要一个月的时间,将会给市民的工作、生活带来很大损失,所以希望广大用户为了大家的正常供热,不要从暖气管道中放水,暖气水中已添加了化学药剂,所以也不要使用暖气中的水,以免给你及你的家人造成伤害。
  • 问:为什么半途申请供热的用户,要要按整个采暖期交纳取暖费?
    答:目前,我们的供热收费是按照一个供暖期来收取的,供热价格是根据供热期间的平均供热成本来确定的,假如用户在气温较高的供热初期或末期不供热,只在寒冷的时间段供热,那么就会造成供热单位成本上升,经营亏损,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,所以在当前按面积收费的情况下,凡是申请供热的,不论从什么时间开始,只能按一个采暖期来收取供暖费;对于不需要供热的,可以提前申请封堵。
  • 问:为什么新开发的小区前两个供热期供热单位不负责维修?
    答:《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》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:“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,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、调试等保修责任。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;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,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两个采暖期的限制”。因此,新开发的小区,前两个供热期供热单位不负责维修。
  • 问:新开发的小区,为什么入住率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后才给予供热?
    答:新开发的小区之所以要求入住率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,主要是因为有以下两点:一是为了保证供热安全。因为入住率过低,供热上水后,不供热用户楼梯内的管道由于水不循环,极易造成管道冻裂,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。二是供热效果无法保证。由于入住率低,散热大,供热环境差,尽管多耗费了供热单位的大量热量,但用户的室内温度还是无法保证。因此规定,新开发的小区,入住率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才可以供热。
  • 问:走廊的锁闭阀丢失后,为什么由用户购买?
    答:按产权界定,走廊的管道、锁闭阀等供热设施,属于用户的产权,根据《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》第五章第二十九条“供热设施的更新、改造、维修和养护,由产权单位负责”的规定,应该由用户购买。
  • 问:一楼小院封闭后,为什么收取供热费?
    答:一楼小院,本来是敞开的,可部分用户后期将其封闭,与主体楼成为一体,这就相应地增加了供热面积,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,增加了供热面积,就应交纳供热设施建设费,有散热器的房间应按规定交纳百分之百的取暖费,没有散热器的房间,交纳50%的取暖费。
  • 问:用户安装换热器后,收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?
    答:用户安装换热器,必须到供热单位申请,并一次性交纳200元的供热设施建设费,以后每年交纳100元的用热费。
  • 问:房屋买卖后,原房主所欠的供热费由谁负担?
    答:房屋买卖后,原房主所欠的供热费应由原房主负担,但新房主在房屋买卖中,因没有查清原房主所欠的取暖费,而造成取暖费纠纷,也存在一定的过错,有责任配合供热单位向原房主追缴有关费用。
  • 问:为什么用户申请对草厦、车库等非生活设施进行供热增容时,热电集团公司不予办理?
    答:因为热电集团公司区域内的供热设施很多都是以前形成的,供热管网的设计主要是根据市民和单位的生活、工作用热需要来规划设计的,没有考虑草厦、车库等非生活设施的供热问题,受供热管网的能力所限,所以,用户在申请对草厦、车库等非生活设施进行供热增容时,不予办理。
  • 问:对私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或管道泵的用户,有哪些处罚规定?
    答:《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》第六章第三十九条规定:对私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或管道泵等装置的用户,个人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;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;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  • 问:违反供热的哪些规定,可处以1000——5000元的罚款?
    答:《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》第六章第四十一条规定: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距离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,责令限期整改;逾期未改正的,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:  (一)修建建筑物、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的;  (二)爆破作业的;  (三)堆放危险物的;  (四)排放腐蚀性液体或气体的。
  • 问:对擅自改装、拆除、迁移供热管道、井盖、阀门、仪表等供热设施的,有哪些处罚规定?
    答:《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》第六章第四十条规定:对擅自改装、拆除、迁移供热管道、井盖、阀门、仪表等供热设施的,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,责令限期整改;逾期未改正的,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
山东易达热电版权所有  鲁ICP备16035128号-1

2016-2019 www.sdydrd.com.All Rights Reserved.